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评估专业委员会章程
   2008年8月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评估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单位及相关咨询评估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为发展文化遗产评估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接受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处的业务指导以及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管理。本会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在国家文物局和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方位评估,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为社会群体提供咨询服务。

2. 总结我国文化遗产评估工作的经验;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的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的研究;

3.开展全国文化遗产保护与评估的研究与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

4.开展文化遗产评估的咨询工作,发布文化遗产评估信息;

5.加强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促进我国文化遗产评估事业的发展;

6.编辑出版论文集、学术专著及其他有关刊物和资料;

7. 设立文化遗产评估专业网站;

8.完成国家文物局、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理事会员和会员两类。

第八条 入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文化遗产评估工作的文物专业机构、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理事会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单位具有行业甲级或一级相应资质;具有团体领队资格的考古机构;

2.管理单位应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单位;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以上的文物管理机构;

3.获得过国家级业务奖励的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会员入会必须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1.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2.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学术资料、技术咨询、委托评估、业务宣传等);

3.对本会各项活动和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文化遗产评估咨询专家委员会。

1.    专家分顾问专家和评审专家两类。

2.    顾问专家为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极高的权威专家。设十到二十人。

3.    顾问专家由理事会聘请。

4.    评审专家由会员单位推荐,由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通过工作报告;

2.选举、罢免理事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3.制定本会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活动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组织、推动和开展本会职能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责。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理事任职条件:

1.应为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及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流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应具有一定的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经验,同时对文化遗产评估理论、技术及方法有一定的研究;

3.应热心于文化遗产评估工作,积极支持、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任期四年员,由理事单位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须遵循“评估委员会换届原则”:

1.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理事单位应相对稳定;同时为增强工作活力,每届理事单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换;

2.当届理事工作岗位变化,已不符合第十六条任职条件;应由原理事单位推荐新的人选;若该理事单位暂无合适人选,应调换理事单位;

3.理事在任期内,无故二次不参加全体理事会议,则取消其理事资格和所在单位的理事单位资格;

4.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应由单位依据第十六条任职条件推荐,最终由前一届理事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章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有关部门的拨款、补助;

3.社会捐赠;

4.承担委托评估项目所得的项目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

1.日常办公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设施购置维护等);

2.学术会议、业务会议、培训的公务费用;

3.专家评审工作的劳务费用;

4.本会批准的科研项目资助以及奖励支出;

5.符合财务规定的本会其他各项活动开支。

第二十二条 会费交纳办法:本会按照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两类分别收费。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伍仟元人民币;理事单位每年会费为一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会规定,建立规范的财会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年度预算方案,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一届一次全体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008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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